徐婕律师
徐婕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3-2040-1482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重庆律师 > 渝中区律师 > 徐婕律师 > 亲办案例

一方婚前按揭购房,该房产离婚时可以不分给对方吗?

作者:徐婕  更新时间 : 2021-06-28  浏览量:439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5月登记结婚。2017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李某某。现王女士因与李先生父母关系紧张,并且双方在生活习惯、孩子教育及为人处事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经常发生纠纷,后王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婚后共同财产的范畴及分割没有异议,但王女士要求分割由李先生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二人为此发生争议。


律师观点:


婚前一方按揭购房,离婚时,另一方是否能够要求分割该房屋,需要根据各种不同的情况予以分析,简单分析以下两种常见的情况:若该房产婚后还款部分,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该房产婚后还款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若该房产婚后还款部分,是以一方个人财产,或者是一方父母归还,且父母归还的部分明确是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那么该房产属于登记产权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李先生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李先生与王女士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款,其对应的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故王女士要求分割李先生婚前购买房屋婚后由二人共同按揭还款部分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的请求,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延伸阅读:婚前由一方个人全款购买,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呢?


《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需要明确《解释》第二十六条中的孳息、自然增值。孳息是指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天然孳息,比如,果树产出的水果、水稻产出的稻谷等。法定孳息是指因财产交他人用益而产生的收益。如存款利息、股票分红、租金等。自然增值通常指财产所有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之,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人主观原因而产生的增值。若婚前一方全资购买房产,婚后并未对该房屋再次进行投资,其增值部分完全是市场变动和房产调控的结果,未进行任何方式的经营,那么该种情况下的房屋增值理由属于自然增值,与夫妻另一方无关,不能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内容由徐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婕律师咨询。

徐婕律师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手  机:153-2040-1482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